南方日报讯(记者/刘冠南通讯员/刘娅万鹏)16日上午10时,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白云区一家五金厂的原厂长周某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经合议庭评议,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周某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重金属污水排入河涌 企业负责人获刑两年

南方日报讯(记者/刘冠南通讯员/刘娅万鹏)16日上午10时,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白云区一家五金厂的原厂长周某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经合议庭评议,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周某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据指控,周某强在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乌溪村某五金制品厂担任厂长期间,未尽管理职责,将重金属污水排入白沙坑。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厂生产污水入管网前沙井(厂界外)废水超标排放,其中总铜超标103.4倍,总氰化物超标423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白云区竹料某五金制品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周某强作为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周某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周某强适用缓刑。考虑到周某强在生产经营中污染了环境,决定在经济上对周某强从严惩处。一审判决周某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宣判后,周某强认为判决罚金过重,将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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